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于200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统筹整个计划的规管及监察,并联同下列三个机构协力监管计划的运作: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
- 香港金融管理局
集成信托计划 主要让超过一名雇主的有关雇员、自雇人士及将累算权益由另一计划转移至此计划的人士参加。这类计划的特点是把小型雇主单位的供款集合起来作管理和投资,以得到大规模运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中小型公司的雇主及雇员特别适合参加这类计划。
雇主营办计划 只供受雇于同一名雇主及该雇主的有联系公司的有关雇员加入。由于对成员资格的限制,雇员人数必须庞大才可令运作雇主营办计划的成本得到效益。所以可能只有规模较大的公司才考虑成立本身的雇主营办计划。
行业计划 是专为雇员流动性高的行业﹝如建造业和饮食业﹞而设立的。这些行业的雇主可选择将雇员加入行业计划,但并非必须参加此类计划。属行业计划成员的雇员,如前雇主及新雇主同时参加同一行业计划,该雇员于行业内转职时无须转换计划。此安排将减低由一计划转移累算权益至另一计划时为雇主及雇员所带来的行政成本。
凡年龄介乎18至65岁的受雇人士及65岁以下的自雇人士(获豁免人士除外)都必须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并向该计划供款。
受雇人士:雇主按照雇佣合约聘用(不论该合约是以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暗示方式作出),并受《雇佣条例》管限的人士,受雇超过60日便须开始供款
自雇人士:指非以雇员身份收取有关入息的人,而该等有关入息源自在香港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
- 在 强积金计划条例附表一实施当日起计年满64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
- 家务雇员
- 自雇小贩
- 获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如公务员及教师)
- 获准来港工作不超过12个月或获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雇员或自雇人士
- 驻港的欧洲联盟属下的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
- 属「豁免计划」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
强积金供款分为「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
「强制性供款」:所有雇员及自雇人士(获豁免人士除外),每月有关入息超过港币5,000元(或自雇人士每年有关入息超过港币60,000元),均须向强积金计划作强制性供款,雇主及雇员各须供款相等于每月有关入息的5%,自雇人士须供款相等于每年的有关入息的5%。若雇员为临时雇员并以日薪支薪,其供款方法如下:
| 日薪雇员供款标准(以港币为单位) | |||
| 每日入息 | 雇主供款额 | 雇员供款额 | 双方合共供款 |
| 低于130 | 7.5 | 无须供款 | 7.5 |
| 130 - 259 | 7.5 | 7.5 | 15 |
| 260 - 389 | 15 | 15 | 30 |
| 390 - 519 | 22.5 | 22.5 | 45 |
| 520 - 650 | 30 | 30 | 60 |
| Above 650 | 30 | 30 | 60 |
「自愿性供款」: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均可在「强制性供款」以外作自愿性供款,供款额并无约束。
「有关入息」: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房屋津贴或房屋利益。
根据强积金计划的『归属』之规定(指就某项经济利益赋予或给予某人合法的拥有权),雇员及雇主向强积金计划所作的「强制性供款」,一经支付予有关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即视作即时全数归属于雇员的累算权益,由累算权益投资所产生的收入或利润亦同样即时归属于计划成员。由雇员或自雇人士所支付的「自愿性供款」,一经支付予受托人,即全数归属于有关雇员或自雇人士。但由雇主为雇员支付的「自愿性供款」,则按照计划的管限规则成为属于雇员的累算权益。
根据强积金条例的「保存」规定,所有由「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累算权益必须保留至计划成员达法定退休年龄(65岁)为止,届时计划成员可以一笔过提取累算权益。而「自愿性供款」,则按照计划的管限规则提取累算权益。但计划成员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前提取「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
- 死亡(计划成员的遗产代理人可申请提取成员的累算权益);或
- 提早于60至65岁期间退休;或
- 已经或将会永久性地离开香港;或
-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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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强积金计划内的总结余不超过港币5,000元,但必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该成员无意在可见的未来成为受雇或自雇人士;
- 在紧接提交申索前的12个月内,没有就该雇员支付或必须为其支付强制性供款;
- 成员没有任何累算权益在其他注册计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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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参加的是『集成信托计划』,雇员转职时可选择把累算权益转移至该雇员有资格参加的另一个注册强积金计划内,或把权益保留在原有的集成信托计划内;
- 若属『雇主营办计划』,雇员在转职时,必须把累算权益从旧雇主的计划转移至新雇主已参加的计划,或转移至该雇员有资格参加
- 在『行业计划』的雇员(即饮食业或建造业),若其新旧雇主均参加同一行业计划,则雇员在业内转职时,可把累算权益留在行业计划内,亦可选择把权益转移至一个其有资格参加的集成信托计划内。
- 属于『集成信托计划』或『行业计划』成员的自雇人士,如不再是自雇人士而改变为受雇人士,该人士可选择把累算权益保留在原有的『集成信托计划』或『行业计划』的现有帐户内,或把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个『集成信托计划』或该雇员有资格参加的『行业计划』。亦可以将累算权益转移至新雇主所参加的注册计划内。
就雇员及自雇人士而言,只有『强制性供款』可享有免税,最高免税额为一年港币12,000。雇主为雇员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均可免税,最高免税额为雇员年薪的15%。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可以在指定的情况下获雇主发放长期服务金或谴散费,但如果雇主为雇员支付了强积金供款,雇主可以利用强积金雇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权益(包『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以抵销长期服务金或谴散费,所以雇员只可以获得强积金雇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权益或长期服务金/谴散费,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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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服务提供者拥有一定的资本充裕程度
- 『受托人』必须持有最少港币1.5亿元的缴足款股
- 『保管人』必须持有最少港币1.5亿元的缴足款股本及最少等值的净资产。
- 『投资经理』必须持有最少港币1,000万元的缴足款股本及最少等值的净资产。
- 受托人必须投购『专业弥偿保险』,若因为受托人的欺诈或疏忽行为,导致计划成员遭受损失时获得赔偿。
- 香港政府设立了『补偿基金』,目的在向因服务提供者的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蒙受损失的计划成员作出补偿。基金获政府提供港币6亿元作为创办基金,另外向强积金计划征收相等于计划资产总值的0.03%的征款作为基金的资金。/l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