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保险公司透过集腋成裘的原理,集合投保人的金钱(即保费)组成基金,若在这群投保人当中一旦有人遇到意外有所损失时,便可从基金中提取款项,解决经济危机。保险除了可以作为死后的保障,维护家人的尊严外,亦可以作为养成储蓄的习惯。
胡适先生曾经为保险做过以下注解:
『『今日作明日的准备,是真稳健;
生时作死时的准备,是真旷达;
父母作子女的准备,是真慈爱。』
『保险代理』与『保险经纪』均为保险中介人,由保险业监督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X部份负责保险中介人的规管制度。
『保险代理』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销售其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必需在保险业联会属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登记。
『保险经纪』是保单持有人的代表,为保单持有人处理其保险需要。保险经纪须由保险业监督直接授权,或须成为香港保险顾问联会或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的的会员。
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必需对受保标的物(包括人或物件)有『可保利益』的存在,才可为受保标的物投购保险。『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及受保标的物在法律上有一种认可关系,而当受保标的物因受保事件发生而损毁,对投保人构成财务上的损失。举例:陈先生购买了一部房车,并为该车辆的注册登记人,陈先生便可以为自己的车辆投购全保,因为若该车辆因意外损毁,陈先生将蒙受财务损失而获得赔偿。
投保人必需按『至高诚信』的原则将所有『重要事实』披露给保险公司,无论保险公司有否问及有关资料,投保人必需将自己所知的提供。『重要事实』的传统定义为:『一个足以影响一名审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可能面对的风险,或厘定承保条件的事实。』举例:在投购人寿保险时,投保人或受保人必需将自己知道的过往病历告知保险公司。
不同保险在厘定保额时均有不同。财产保险的投保额按其价值厘定,在赔偿时,最高赔偿额亦不会超过有关价值,所以投保人是不可从保险赔偿中赚取利益。但人寿保险则不同,因为人的价值是无限的,理论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生命投保无限的保额,但保险公司一般都有一套准则以计算每个人的最高投保额,例如按投保人的薪金作为计算因素。
当受保事件发生而需要作出索偿,投保人应该尽快通知他们的保险经纪,保险经纪将协助他们处理索偿事宜。不同保险类别的索偿程序都不同,保险经纪会协助投保人填写索偿表格。
| 人寿保险 | 通常由受益人申请赔偿,索偿人须向保险公司提供某些文件,例如:死亡证、身份证明文件、医生报告等。 |
| 医疗保险 | 投保人须向保险公司提供所有医疗单据正本、医生报告及化验报告,保险公司将按实报实销的方式赔偿(但不会高于保单规定的限额)。如投保人投购超过一份医疗保险,他总共获得的赔偿不会超过其实际的医疗费用支出。 |
| 财 产 保 险 | 保险公司收到索偿申请后,通常会安排独立理赔师评估损失。投保人在未得保险公司同意,不可丢弃受损财物。如果投保人能够小心保存财物的纪录、单据、保存帐簿及文件,可以加快索偿的程序,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理赔师的报告作出赔偿。 |
| 责 任 保 险 | 保险公司会视乎意外的性质决定是否聘用理赔师,投保人必须将所有关于索偿的书信、法庭传票及文件交予保险公司处理,若未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投保人不可与第三者有任何协议或承担任何责任。 |
《保险公司条例》委任保险业监督,由其授权保险公司在香港经营保险承保业务。保险业监督亦通过保险业联会、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及香港保险顾问联会监

| 资 保 单 | |
| 万用寿险 | 一种灵活度较高的寿险保单,投保人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调配保障及投资的比重、增加或减少供款金额、运用保单现金价值。唯此类保险的投资透明度较低,投保人不可选择自己的投资组合。 |
| 投资相连保单 | 以投资为主的寿险保单,其保障额通常等于保单现金价值的101%。此类保单的投资透明度很高,投保人可以清楚知道所有保单收费,并可以就自己的投资取向及目标选择基金,唯不可参与决定基金内的个别资产组合。 |
| 一般保险 | |
| 个人意外保险 | 保障投保人因意外、外在、暴力及可见的原因引起的导致死亡、身体伤残及医疗费用支出。 |
| 医疗保险 |
保障投保人因意外或疾病需要接受医疗引起的费用支出,主要可包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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